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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招聘速录员简章

发布时间:2024/4/29 20:57:12 阅读次数:1872
 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拟向社会公开招聘速录员2名。现将招聘简章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本次招聘速录员(01职位)1名;速录员(02职位)1名。

二、招考资格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工作态度端正,办事严谨,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1、速录员(01职位)招考资格条件:

(1)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2)性别:男性;

(3)年龄: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身高:1.68米以上。

2、速录员(02职位)招考资格条件:

(1)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2)性别:女性;

(3)年龄: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身高:1.58米以上。

(三)其他:上述报考人员应具有同安区户口,住宿自理。

三、招考办法、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2013年5月2日—5月10日

(二)报名地点: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厦门市同安区岳东路1号)。

(三)报名方法:报名者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政治处报名(联系人:小叶、小康,电话:7192808、7192257),报名时需提交《报名表》一式二份、近期同一底片正面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张(两张贴在报名表上),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报考人员应按照应聘岗位的资格要求报名,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四)资格审核及准考证发放:同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岗位资格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审查合格者发放准考证。请应聘人员于5月12日后登陆同安区政府网(http://www.xmta.gov.cn)查询准考证具体的领取时间和地点,以及今后有关考务信息,请报考者及时留意,不再另行通知。

(五)考试(以准考证上通知的时间为准):

速录员考试内容分为笔试、计算机上机操作与面试三部分。

1、笔试:基本法律知识。范围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总分100分。

2、计算机操作:计算机的基本操作知识,总分为100分。

3、面试:根据报考人员以上两部分总分,从高到低以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报考人员不足该比例的,笔试和计算机操作的平均分(原始分)在60分以上人员得以进入面试。面试总分为100分。

4、由笔试成绩、计算机操作成绩、面试成绩按3:3:4的比例折算合计成考试综合成绩。

5、报名人数达到1:3的,该岗位才进行招考。

(六)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与考核:

1、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以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总分相同的,取笔试分数高者;笔试分数也相同的,取计算机操作分数高者;若两项都相同,则重新面试一次,以最后面试成绩高低确定。参加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由法院工作人员统一带队到指定的医院集中体检。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体检结果由招聘单位通知考生。考生或招聘单位在得知体检结果后如有疑义,可在一周内提出复检申请,另行指定医院复检一次,以复检的结果为准。自行到其它医疗单位体检的一律无效。

本次招聘体检参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要求执行。

2、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同安区人民法院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个人综合素质及遵纪守法等情况,并对报名资格条件再次进行复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3、体检、考核不合格的,从综合总分上合格线人员中依次递补(仅递补一次)。应聘人员放弃体检资格的,或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因故退出、被取消聘用资格的,由同安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有关情况,再决定是否递补。

(七)办理聘用手续

1、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同安区政府网(http://www.xmta.gov.cn)公示7天。

2、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依照劳务派遣人员相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和聘用手续。

3、公示后30天,未能完整提供办理聘用手续的相关资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四、其它事项

(一)本次招聘工作由同安区人民法院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由同安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实施。

(二)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三)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同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相关政策执行。

(四)其它未尽事宜最终解释权归同安区人民法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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